最高法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1月16日,最高法對外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夫妻離婚后將不再“一方被負債”,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也影響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近年來,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額舉債,“被負債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的問題日益凸顯,人民群眾強烈呼吁進一步規范和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解釋》共4個條文,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span>
這是根據民法總則、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訂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的。從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這條規定既充分尊重了民事商事法律確定的一般交易規則,又對夫妻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給予了充分關注。
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
也就是說,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橐龇m然沒有明確規定“家庭日常生活”,即日常家事這一概念,但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薄捌降鹊奶幚頇唷奔葢▽Ψe極財產的處理,也應包括對消極財產即債務的處理。
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span>
也就是說,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的負擔系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另外,《解釋》第四條規定:“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薄督忉尅废滇槍ι鐣P切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問題作出的細化和完善,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內容,主要是指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其他司法解釋內容,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適用。
對于《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糾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文章來源:人民網、法制網)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法釋〔2018〕2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